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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连军与被执行人孙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军,孙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吴连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硕,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吴连军与被执行人孙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5475号民事判决书。孙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连军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4.52万元未得到执行。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5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