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裴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龙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