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秦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秦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发往:庭长核稿:校对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85号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532080-3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萍,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岭,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