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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学波、王守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学波,王守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3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学波。被执行人王守好。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学波、王守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79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7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1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5年1月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沈学波到院谈话,并督促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至今按期履行该和解协议。4、2015年7月13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姬永强谈话,明确被执行人如约按期履行了已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79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