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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孟宪璋申请执行李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孟宪璋,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守龙,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孟宪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宪璋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守龙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407.5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