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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闪章好与丁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闪章好,男,1967年4月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丁杰,男,1965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闪章好与丁杰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丁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丁杰银行存款2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刘福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