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思花、李洪博与朱晓冉、淄博富桥鑫海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花,李洪博,朱晓冉,淄博富桥鑫海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陈思花。申请执行人:李洪博。被执行人:朱晓冉。被执行人:淄博富桥鑫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法定代表人:朱晓冉,总经理。关于上述当事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晓冉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所涉案资产均被公安机关扣押,且二申请人以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偿,该案已由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周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所扣押在案的财产予以追缴。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为方便大多数刑事案被害人能顺利实现权益,特将本案移送周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