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8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长 洪林杰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胡西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