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用与被告张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用,张东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张新用,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山,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用与被告张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用撤回对被告张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张新用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