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县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加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