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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温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五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吉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