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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清彩与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寿光市林业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韩清彩,寿光市林业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清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韩家讯,局长。上诉人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2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寿光市,故本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