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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连某,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