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松礼。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被告李某某,年龄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