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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涛与赵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杨涛,农民。被告赵彩军,农民。原告杨涛诉被告赵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马丽平审判员江文海审判员孙魁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东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