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洪芝申请宣告杨景德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93号申请人:张洪芝,女,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洪芝要求宣告杨景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杨景德,男,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申请人张洪芝与杨景德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日1时半左右,杨景德随“鲁荣渔71151”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杨景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证明杨景德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寻找杨景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景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景德随“鲁荣渔71151”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杨景德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景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