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郝祥智与牟洪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祥智,牟洪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806号原告郝祥智,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32号26内401户。被告牟洪俊。被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柳州路323号。法定代表人牟洪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祥智与被告牟洪俊、被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祥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郝祥智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