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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郝祥智与牟洪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祥智,牟洪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806号原告郝祥智,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32号26内401户。被告牟洪俊。被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柳州路323号。法定代表人牟洪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祥智与被告牟洪俊、被告青岛千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祥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郝祥智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