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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铁中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郑铁中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王建敏,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斌,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献忠审判员  梁新峰审判员  赵洛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