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新志、朱浩然等与孙鹅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志,朱浩然,秦翠兰,孙鹅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81号原告:朱新志,男。原告:朱浩然。原告:秦翠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鹅梅,女。原告朱新志、朱浩然、秦翠兰诉被告孙鹅梅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志、朱浩然、秦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朱新志、朱浩然、秦翠兰承担。审 判 长 单翠侠人民陪审员 李家雷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