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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屈杨与卞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69-1号申请执行人屈杨,女,1984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卞黄荣,男,1980年11月15日生。屈杨与卞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卞黄荣于2015年5月26日前偿还屈杨借款32800元。由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800元。本案执行费为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卞黄荣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3192元,或者查封、���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