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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平,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平。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理认为,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李军在原审中提出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且张小平不同意就本案进行调解,本案因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应当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元,退还张小平。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迎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