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刚、丁晨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丁晨晨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17号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丁晨晨,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俊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丁晨晨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丁晨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丁晨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丁晨晨的起诉。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