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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937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被执行人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民安,男。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4)第481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520元,同年6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1520元。现我院已将该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刚也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收条并提交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4)第4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