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向前与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前,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前。被执行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向前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张向前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浑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向前支付购砖款24449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私下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向前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浑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