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祝成敏与张学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成敏,张学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祝成敏,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文,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思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成敏与被告张学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成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