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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邓某甲,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响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震担任记录。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邓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与被告过着聚少离多的日子,加上被告好打麻将,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原告骗钱,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日子,2014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原、被告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邓某乙,婚后,原、被告均在外务工,双方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夫妻感情因此出现裂缝,2014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29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在婚后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被告婚后均在外务工,双方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夫妻感情因此出现裂缝,但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加强家庭责任感,以家庭小孩为重,多关心和体贴原告,夫妻双方改变聚少离多的生活状态,原、被告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