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鸿标与周思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标,周思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陈鸿标,男。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思霞,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鸿标与被告周思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标撤回对被告周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陈鸿标负担。审判长 周 鹏 盛陪审员 陈 初 瑛陪审员 王 嘉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帆(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