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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立才与袁福中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才,开滦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福中,农民。再审申请人张立才因与被申请人袁福中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44号及本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立才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11年12月11日是袁福中主动提出陶瓷店由他继续经营双方退伙,并亲笔写退伙协议。此后袁福中没有给我任何钱,有时我到店看看要我的退伙款,他总不给说不挣钱,并让我派个人看看挣不挣钱,于是我2013年5月13日就让宋淑娟到矿建站附近的陶瓷店进行监督,是袁福中为她开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我们的退伙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是错误的,退伙协议中的十万元退伙款与搬家我支付运费、让宋淑娟使用未到期的付一店是两个概念,不是连续的事件,我这样做是为了减少我的损失。张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立才一审及二审中均称,2012年9月是其自己将付一村陶瓷店让与宋淑娟经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张立才与袁福中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退伙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综上,张立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单征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