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姜中乔与王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乔,王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姜中乔。被执行人王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1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