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张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克东、王云玲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东,王云玲,徐州市久大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克东,个体。申请人王云玲,个体。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市久大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凤鸣路凤凰山庄74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克东、王云玲诉被申请人徐州市久大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克东、王云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克东、王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李克东、王云玲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