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葛德学申请罗时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德学,罗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葛德学,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明星镇葛家井村10组居民。被执行人罗时银,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繁荣路9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罗时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时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时银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