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江勇与余进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江勇,余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23号申请人陈江勇。被申请人余进军。申请人陈江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进军所有的鄂b×××××号小轿车一辆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25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江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进军所有的鄂b×××××号小轿车一辆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25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