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彦秀与依秀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秀,依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陈彦秀,女,1965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依秀华,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陈彦秀申请执行依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彦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彦委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邹 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