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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彦秀与依秀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秀,依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陈彦秀,女,1965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依秀华,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陈彦秀申请执行依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彦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彦委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邹 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