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5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宝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宝,李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5545号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完南里小区25号楼4-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李增花,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李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宝、李增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