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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杨某,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