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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宝和与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和,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王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刘宝和。被告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写字楼区201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彤。被告王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和与被告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