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宝和与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和,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王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刘宝和。被告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写字楼区201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彤。被告王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和与被告天津市海研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