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孟祥礼与姚德普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礼,姚德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孟祥礼,男,1968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海林,男,1974年12月30日生。被申请人:姚德普,男,1980年5月8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德普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海林所有的豫F350**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姚德普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