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进宝与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宝,李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张进宝。委托代理人胡永锦。被告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宝诉被告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