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史某。被告柴某。原告史某与被告柴某离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因夫妻双方感情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