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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史某。被告柴某。原告史某与被告柴某离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因夫妻双方感情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