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862号原告卜某某,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