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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拥军与沈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拥军,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49号原告胡拥军,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沈斌,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禹城市。原告胡拥军与被告沈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沈斌的工资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