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西区,现住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两轮摩托车带女儿李某乙去朋友李某丙家中吃饭。席间李某甲用小玻璃啤酒杯喝了三、四杯山城啤酒。当晚23时许,李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乙从西区清香坪往河石坝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西区武装部路口路段时,与一出租车发生擦挂,李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后被该出租车挡下并报警。交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甲有酒气呼出,随即对李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李某甲的酒精含量结果为95.5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阙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出示了李某甲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甲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其目前独自一人抚养尚在读大学的女儿。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照相;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蔡某某、母某某、李某乙、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擦挂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