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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白光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马 某 与 白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白光东,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白光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折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