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华斌,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锦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