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晓煜与孙甲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煜,孙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煜被执行人:孙甲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的靖民调字(2015)0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甲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6万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甲彬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公积金管理部,职工账号内的公积金42000元,并划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祁 汝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