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正清与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清,潘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96号原告:郭正清,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元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清与被告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正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正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正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