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与重庆丰池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重庆丰池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园6号地,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0-1。法定代表人:罗英赛,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丰池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大江西路自编5701号。法定代表人:李丰贵,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丰池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65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丰池顺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0元,申请人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的房屋(201房地证2011字第03565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丰池顺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重庆中源覆膜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的房屋(201房地证2011字第03565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湛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