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熊某某房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刘某甲,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经学,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未到庭)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熊某某房屋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候永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谷月红、黄仙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婷担任记录。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经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在洪家关中心小学读书,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打架,两人没有建立夫妻感情。2007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双方分居七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9日在桑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2:洪家关白族乡某地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外出后至今未归,也没有和家里人联系,具体通讯地点不详;证据3:原告委托代理人调取的调查笔录五份,证人分别是同村村民刘某丙、谷某甲、谷某乙、向某某、王某某。证明内容: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7至8年时间一直没有回家,被告外出7、8年的时间里也没有和原告方联系,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名叫刘某乙,现在小学读书,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因为被告嫌弃原告老实没有用,所以关系也不好。证明目的: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7年多的时间,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熊某某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在洪家关中心小学读书,婚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2007年腊月双方再次发生吵架后被告外出,从此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小孩的抚养由原告一个人负担。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和尊重,互有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婚后虽然建立起了夫妻感情,但之后双方缺乏沟通,因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分居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鉴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且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小孩较为适宜,亦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至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2004年7月18日出生),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永勇人民陪审员 谷月红人民陪审员 黄仙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