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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傅某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