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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金山与张小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山,张小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黄金山,居民。委托代理人顾爱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马,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迈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石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山与被告张小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金山负担。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人民陪审员  韦定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夏 辉书 记 员  朱 蕾 来自